振動對結構影響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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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4-11-20
振動對結構影響的檢測
4.4.1 當需考慮振動對承重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影響時,應進行下列調查工作:
1 應查明振源的類型、頻率范圍及相關振動工程的概況;
2 應查明振源與被鑒定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相對距離及場地地質情況。
4.4.2 對振動影響的調查和檢測,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1 應根據待測振動的振源特性、頻率范圍、幅值、動態范圍、持續時間等制訂一個合理的測量規劃,以通過測試獲得足夠的振動數據;
2 應根據現行有關標準中已確定的振動參數或相關技術要求進行待測參數的選擇(如位移、速度、加速度、應力等)。當選擇與結構損傷相關性較顯著的振動速度為待測參數時,可通過連續測量建筑物所在地的質點峰值振動速度來確定振動的特性;
3 振動測試所使用的測量系統,其幅值和頻響特性應能覆蓋所測振動的范圍;測量系統應定期進行校準與檢定;
4 監測交通運輸、打樁、爆破所引起的結構振動,其檢測點的位置應設在基礎上;也可設置在建筑物底層平面主要承重外墻或柱的底部;
5 傳感器的安裝和固定,應能真實反映結構地基基礎處的振動,而不致引入支承層系統的附加響應;
6 當可能存在共振現象時,應進行結構動力特性的檢測;
7 當確定振源對結構振動的影響時,應在振動出現的前后過程中,對上部結構構件的損傷進行跟蹤觀測和檢查。